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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煤炭经营资格管理工作的通知 》

2005/1/11 16:33:24       

 




(2002-08-07)

  

730,国家经贸委以国经贸运行[2002]493号文件发出了加强煤炭经营资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19996月国家经贸委实施《煤炭经营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11号)以来,全国煤炭经营秩序整顿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煤炭经营主体过多过滥、竞争无序、特别使非法经营等现象得到了初步的遏制。2000年,原国家煤炭工业局、国内贸易局撤销后,两局负责的全国煤炭经营资格审核的监督管理等项工作划入我委。为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煤炭经营资格实行分级审查、分级管理制度。国家经贸委负责须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煤炭经营企业资格审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订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工作。

二、      各地煤炭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煤炭经营资格证书审查材料的完整和归档制度。对归档的文件,要编入目录输入微机,做到制度完善、手续齐全、查找方便。

三、      在煤炭经营资格的审查、发证、换证、年检工作中,要严格按照《煤炭经营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和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其刑事责任。

四、      全国煤炭经营资格证书由全国经贸委统一印制的监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今年年检中,有条件的地区和中央管理煤炭企业要核发有“国家经贸委监制”字样的新证;其他地区也要尽快核发印有“国家经贸委监制”字样的新证。

五、      国家经贸委委托中国煤炭工业协会负责有关具体工作。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经营管理、资格审核机构,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将机构名称、负责人、联系电话、邮编、通讯地址告我委(经济运行局)和中国煤炭工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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