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市场
澳大利亚煤炭市场变化趋势。1970~1995年,澳大利亚各用煤部门的煤炭消费量均呈增长趋势,其中电力和钢铁工业部门是主要用煤大户,其他部门用煤所占比例十分微小。1995年以后,澳大利亚煤炭消费量仍呈增长趋势。
澳大利亚国内煤炭消费量基本趋于饱和,稳定在100Mt左右。发电用煤约占澳大利亚国内煤炭消费量的87.6%。
目前澳大利亚全国发电量的77%来自燃煤电站。维多利亚的电力均由褐煤坑口电站供应,昆士兰州和新南威尔士州的大部分电力也由坑口电站供应。
2. 煤炭销售管理
根据澳大利亚联邦宪法的规定,联邦政府负责州际之间煤炭的销售、运输和价格管理及煤炭出口的监督管理,各州负责本州所辖范围内煤炭的开采、、运输和价格等管理。
(1)煤炭销售主体资格认证制度。各州煤炭矿业立法的规定,煤矿必须经过向矿区法官申请获得资格认证,并由矿区法官予以登记后,才有权开采、销售煤炭,否则,即为违法。所以,煤炭销售主体的资格认证制度在澳大利亚又可称为煤矿法定登记确认制度。
(2)煤炭供销合同制度。根据联邦及各州的煤炭矿业立法规定,煤炭销售对象只能是诸如煤炭加工、电厂、水泥厂、钢铁厂等用户,而且要与煤矿直接签订煤炭供销合同,否则,不予安排运输,不予煤矿补贴。为了保证国内煤炭供需的长期稳定供应,促进出口,政府鼓励并要求签订煤炭长期供销合同,尤其对电煤供销合同,政府规定必须采用长期合同。煤炭供销合同一经签订,要上报煤炭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3)出口许可证制度。根据《澳大利亚联邦1973年海关法》和《1973年海关〈出口管制〉管理条例》的规定,煤炭出口必须由煤矿加工厂与国外用户直接谈判并草签煤炭供销合同,合同一经签订,由煤矿或煤炭加工厂直接上报联邦政府主管部门,由主管部分对供销主体资格、煤种、煤质、价格、运输方式等进行审查,经审查批准后,由供需双方直接签订正式合同,再凭正式合同直接办理出口许可证。如果出口的煤种在国内供不应求,不能满足国内需求,或者出口价格明显不合理,或者运输方式不能保证按合同供货,或者国内煤矿没有经矿区法官注册等,均不能批准合同,不得办理出口许可证。
(4)煤炭公平价格制度。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原先只通过出口许可证对出口煤价进行管理,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对国内煤炭价格却只进行监督,不行使管理权。随着国际煤炭市场供求变化及国内煤炭供需价格的波动,政府认为有必要对国内及国际出口煤价进行管理,为此,联邦煤炭工业委员会对煤炭工业进行了全面调研,并向联邦政府提出了包括29项建议的报告,政府据此确立了公平市场价格制度,其主要内容为:提高煤价透明度,把外国煤炭和国产煤炭价格列成清单,定期公布,供煤矿与用户参考;政府继续对出口煤炭进行控制,加强出口煤炭价格管理,对低于国际煤价的出口煤炭合同,使用煤价不公正理由,不准出口,不得安排运力,不颁发出口许可证;政府应保证煤炭价格处于政府监督管理之下,政府根据国内国际煤坐制定公平煤炭市场价格,供参照执行。对明显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煤炭销售,政府将不予煤矿补贴,不予安排运力,并给予其他处罚。
(5)准权利金制度。政府为了加强对煤炭销售的管理,鼓励煤矿与国内国外用户签订煤炭长期供销合同,稳定国内煤炭市场,加强煤炭在国际市场竞争力,要求煤矿与用户签订长期合同,据合同向政府要运力,安排港口装卸,向国外出口煤炭。对超额运输,及在合同外超计划运输,由政府征收超额运输费。同时,对没有按合同出口,尤其是超合同定额出口,征收额外出口税。这两项税费合称为准权利金。政府通过这一制度,加强对煤炭国内销售和出口的监督管理。
煤炭分公司下设有若干地区性分公司,分公司再下属若干煤矿。分公司组织煤炭生产和核算产品成本,煤炭销售统一由煤炭公司负责办理。制定生产经营计划,首先由煤炭公司市场销售部门根据国内外市场信息,按照以销售定产、产销衔接的原则,提出煤炭产销计划,逐级下达到各分公司、各煤矿;各矿根据生产指标制定成本预算,再逐级上报审定,形成下对上的保证体系;上级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修改下级上报的成本预算。